(2016)黑1085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刘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刘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245号原告: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代表人:鲁平,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华,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补充证据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棱市新村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