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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蔡晓强、王利军与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军,蔡晓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军,男。申请执行人蔡晓强,男。被执行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晓强、王利军与被执行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澄劳仲案字(2016)2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王利军18300元、蔡晓强88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案字(2016)2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