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西安与苗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安,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安,男,1982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苗勇,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西安与被执行人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西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