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恢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洪芳与银川柏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芳,银川柏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869号申请执行人:梁洪芳,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柏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7号。法定代表人:林文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东路477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梁洪芳与银川柏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梁洪芳特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恢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