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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南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鞠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树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12号原告河南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葛市长社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经理。被告鞠树生,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鞠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鞠树生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