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2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双与肥西县高刘镇宝教寺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双,肥西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双。被执行人:肥西县村民委员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宝教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负责人:胡明柱,职务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行人肥西县高刘镇宝教寺村村民委员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宝教寺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邓双给付工程款143140.13元、利息12715.61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3251.20元(自2016年5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231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肥西县高刘镇宝教寺村村民委员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宝教寺村村民委员会)存款173423.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