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同同与康占军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同,康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同同,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占军。本院在执行王同同申请执行康占军劳务纠纷一案中的(2015)和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