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传贵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昌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传贵,南昌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戚传贵,男,汉族,1957年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南昌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云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字(2015)第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中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978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78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