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晓让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晓让,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任晓让,男。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任晓让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04民初3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晓让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案款,执行标的3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扣划执行案款15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1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