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恢81号申建生与董全木、董重阳、薛荣香、郭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生,董全木,董重阳,薛荣香,郭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申建生,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全木,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重阳,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荣香,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利利,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建生申请执行董全木、董重阳、薛荣香、郭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建生与被执行人董全木、董重阳、薛荣香、郭利利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建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