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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丽与严丽丽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严丽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205号原告刘丽,女,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严丽丽,女,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孙启健,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丽诉被告严丽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