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96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0003X。法定代表人:刘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81203458F。法定代表人:吴华海。关于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882、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57412元;二、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412元,余额230000元在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径付。由于义务人云浮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云某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云某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云某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云某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882、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云某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某市翔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刘启聪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炳杰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