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金斗与吴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斗,吴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645号原告:赵金斗,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吴国东,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赵金斗与被告吴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金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斗以现在无法找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斗负担。审 判 长 王竹青审 判 员 付 薇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