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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金斗与吴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斗,吴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645号原告:赵金斗,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吴国东,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赵金斗与被告吴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金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斗以现在无法找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斗负担。审 判 长  王竹青审 判 员  付 薇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