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巩运进与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运进,张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巩运进,男,195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洪刚,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巩运进与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洪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运进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