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单银浩与丁晓燕、XX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银浩,丁晓燕,XX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217号原告单银浩,居民。被告丁晓燕,居民。被告XX燕,居民。原告单银浩诉被告丁晓燕、XX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单银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银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银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单银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