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景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919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总经理。被告王景芳,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