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晓雪与东宁县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心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雪,东宁县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心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807号申请人:王晓雪,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南白沙北后街**号。被申请人:东宁县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一街村水泥厂后侧。法定代表人:王心桂,系该单位负责人。被申请人:王心桂,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镇8委**组。申请人王晓雪与被申请人东宁县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心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晓雪以担保人博野县胜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库存(详见库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全担保人博野县胜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库存(详见清单)。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