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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金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474号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9779-7。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金辉,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亳州市海晶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4日,被告购买原告商品房一套,拖欠房款6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没有查找到被告,即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