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与林金山、廖鲜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林金山,廖鲜花,张日标,林武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8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东方三洋城)5幢一层8-11、22号店,组织机构代码05034647-2。代表人黄志远,行长。被执行人林金山,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鲜花,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日标,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武飘,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金山、廖鲜花、张日标、林武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207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48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