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伟建与严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建,严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3242号原告:黄伟建,男,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严伟,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黄伟建与被告严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建、被告严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伟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严伟偿还黄伟建工资款12000元。事实和理由:严伟欠黄伟建工资款,写下一张欠条说还钱,但是过后却找不到人,去了无数趟被告家,但被告家中无人,大门紧锁。2014年12月份,严伟因吸毒被强制送往南湖戒毒康复中心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严伟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我在戒毒所还要待一段时间,等我出去找到工作就还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欠条载明的“黄维健”姓名系笔误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严伟与黄伟建系雇佣关系。2013年,严伟雇佣黄维建为其从事挖机施工。2014年1月29日结账时,严伟尚欠黄伟建工资款12000元,故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有挖机户主严伟欠黄维健工资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在2014年六月底结清。”严伟作为欠款人在欠条右下方签名。欠条出具后严伟并未向黄伟建支付过任何款项。另查明,2014年12月,严伟因吸毒被强制送往南湖戒毒康复中心治疗。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从严伟向黄伟建出具欠条的内容可见,双方对于雇佣关系建立期间的账目已经结算,包括欠款金额、权利义务人均有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严伟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权人黄伟建工资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黄伟建的诉请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严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黄伟建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严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惠娟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