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田会存与瑞控机械(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会存,瑞控机械(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7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会存,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控机械(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2号。法定代表人:吉姆,瑞控机械(南京)��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会存因与被上诉人瑞控机械(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控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会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与被上诉人瑞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会存上诉请求:瑞控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就瑞控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员工手册》是否就是经讨论会议通过的《员工手册》进行核实。2.瑞控公司提供的视频本身存在易��改的特性,瑞控公司未提交视频的原始载体,故属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应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一审法院未对《员工手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偷窃行为,应当只有严重违纪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瑞控公司没有对一般偷窃行为与严重违纪行为的区分进行释明。田会存仅拿取了瑞控公司的少量财物,其行为不应当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盗窃,也未给瑞控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瑞控公司与田会存解除劳动关系不公平。瑞控公司辩称:1.瑞控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即为经过讨论会议通过的《员工手册》,对于偷窃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也从未修改。2.通过监控查实,田会存在2015年11月7日、13日、15日均偷窃了瑞控公司的物品,且其书写的情况说明中也承认了私自拿取瑞控公司财物的事实,田会存��没有证据证明视频被修改。3.《员工手册》系依法制定,田会存对《员工手册》的内容亦明知。《员工手册》关于偷窃经查实即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会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瑞控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52000元;2.瑞控公司支付其年终奖金10000元;3.声明道歉,恢复其名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田会存于2006年7月入职瑞控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止。2015年2月,瑞控公司支付田会存年终奖9653.44元(实际到账)。2015年12月18日,田会存向瑞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曾拿走公司木板、螺丝之类的少量财物。2015年12月15日,瑞控公司向其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田会存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根据《员工手册》第三部分第二章2.4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田会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向瑞控公司机械人事部出具复函,载明同意通知书关于解除与田会存劳动合同的理由及决定。2015年12月21日,瑞控公司以田会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田会存后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瑞控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年终奖,声明道歉、恢复田会存名誉。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宁开劳人仲案[2016]14号终止审理决定书,以超过审结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依田会存的申请,决定终止审理。2016年5月23日,田会存诉至一审法院。一审中,瑞控公司出示多段录像视频,显示田会存2015年11月数次拿了袋子到车间,在周边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将一些原材料放入到袋子里,后来又把装了东西的袋子拎出了车间。其中一次视频显示田会存将袋子拎入自己的轿车。田会存经质证认为:视频没有经过公证,不连续,袋子中是否有公司物品无法确认;把装了东西的袋子拎出车间是工作需要,有的带出车间,但没有带出厂区。瑞控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讨论会议纪要,以证明《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偷窃、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手册的制定及颁布经过了民主程序,田会存参与了相关会议。田会存经质证认为:一审中瑞控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是否是会议纪要中的手册不清楚,该《员工手册》未进行公示。瑞控公司还提交年终奖金发放制度,该制度规定如员工被辞退,不能获得当年年终奖金。田会存否认收到过该制度。瑞控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交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且田会存知晓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瑞控公司出具的多段录像视频可以形成证据链,证���田会存将公司财物私自拿走,有的放入了自己的车辆。田会存对这些财物的去向未作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确认田会存严重违反了瑞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瑞控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及颁布都经过了民主程序,田会存实际知晓,应该遵守。综上瑞控公司与田会存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田会存无权主张经济赔偿金,也无权要求瑞控公司赔礼道歉。对于年终奖,瑞控公司未能提交相关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且田会存知晓的证据。因此,田会存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得到相应报酬。根据田会存在职时间、2014年年终奖到账数额,酌定瑞控公司应支付田会存2015年年终奖9733.3元(10000元÷12月×11.68月)。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瑞控机械(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田会存2015年度年终奖9733.3元;二、驳回田会存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开劳人仲案[2016]14号终止审理决定书、《员工手册》、讨论会议纪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征询意见函、复函、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年终奖发放制度、劳动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瑞控公司是否违法与田会存解除劳动关系。经查,瑞控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讨论会议纪要足以证明《员工手册》的内容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田会存参加了该次会议,故其对《员工手册》的内容应当明确知晓,其应当遵守该手册的内容。瑞控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偷窃公司财物经查属实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瑞控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显示田会存拿取了公司财物,在田会存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中,亦自认存在私自拿取公司财物的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田会存已经构成《员工手册》第二章2.4条予以解除劳动关系部分C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瑞控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田会存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决定已经通知了其公司工会。田会存上诉主张瑞控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员工手册》可能不是经讨论会议纪要通过的《员工手册》,以及视频资料存有疑点的意见,均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田会存上诉主张瑞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田会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田会存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