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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艳娜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艳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特10号申请人:杨艳娜,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人杨艳娜申请宣告刘俊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11日,申请人杨艳娜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杨艳娜系刘俊伟的妻子。刘俊伟于2014年6月10日离家出走,到处寻找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刘俊伟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刘俊伟,男,基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八公桥镇刘湾村95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杨艳娜的丈夫,刘俊伟于2014年6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5日在《河南法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俊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刘俊伟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杨艳娜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刘俊伟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俊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敬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娄瞻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