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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玉亭与何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亭,何进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423号原告石玉亭,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进忠,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亭诉被告何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玉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进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玉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进忠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亭撤回对何进忠的起诉。审 判 长  梁中波代理审判员  张翔宇人民陪审员  买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