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银千装饰材料店与杭州旅博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银千装饰材料店,杭州旅博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4434号原告: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银千装饰材料店。经营者:吴人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妍。。被告:杭州旅博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友生。原告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银千装饰材料店为与被告杭州旅博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前往原告处,向原告宣传由被告承办的“2016中国(浙江)环保家庭装饰博览会”,并携带4页宣传单给原告,承诺原告其会进行上述宣传单内的全部宣传活动。基于对被告公司的信任以及宣传活动的认可,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参展申请/合同表》,合同中双方明确参展费用总计10000元。2016年4月30日,“2016中国(浙江)环保家庭装饰博览会”活动开展。但是并未如被告宣传的那样,第一日参会人数仅仅200人左右,其后三天,人数都仅为百人左右,合同中承诺到场的品牌也并未全部到场。若是宣传达到如被告方所承诺的力度,参会人数不可能如此,为此原告及其余参展商家联合约谈被告,被告主动承认了宣传力度不足的事实。据被告口述,宣传程度仅达到了宣传单上的23%左右,这无疑就是本次活动失败的原因。因此,被告虚假宣传,显属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变更诉请为: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参展费用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宣传单(系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承诺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力度。2.《参展申请/合同表》,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了《参展申请/合同表》,合同中双方明确参展费用总计10000元。3.收款收据,证明原告缴纳费用后,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给原告。4.费用凭证,证明原告为参与该次展会支付的喷绘广告费、特价牌费。5.视频,证明被告在与众多商户协商处理方案时已明确承认了宣传单的发放以及宣传力度不到位,虚假宣传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庭前亦未向本院提交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2016中国(浙江)环保家庭装饰博览会”的承办方,原告系经营装饰材料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在宣传推广“2016中国(浙江)环保家庭装饰博览会”期间,向意向参展客户发放过“具体广告项目安排及投放时间”等宣传单。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参展申请/合同表》,合同中双方明确参展费用总计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将10000元参展费用支付给了被告。2016年4月30日至5月3日期间,“2016中国(浙江)环保家庭装饰博览会”如期举行,被告按约提供了展位,原告按约参展。因展会的效果并未达到原告及其他参展商家的预期,为此原告及其他部分参展商家联合约谈被告,被告工作人员承认了展会的前期广告宣传工作未按原定计划完成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参展申请/合同表》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被告的展会前期宣传工作并未做明确约定,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其有发放过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中有具体的广告项目安排及投放时间。被告作为展会的承办方,其应当知道展会的前期广告宣传工作是否到位对展会效果的影响较大,其在签订合同前对外宣称的将进行的广告宣传计划是商家决定是否参展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因此,根据商业惯例,按照前期计划进行展会的广告宣传应为作为展会承办方被告的义务。被告未按原定计划完成广告宣传工作,导致展会效果未达预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被告已完成提供合同约定展位的主要义务,且也完成了部分广告宣传工作,因此,本院参照原告已支付的参展费用,酌定被告退还原告参展费用2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旅博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银千装饰材料店参展费用2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银千装饰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银千装饰材料店负担20元,由被告杭州旅博会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