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陶勋与李炜平、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勋,李炜平,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408号原告:陶勋。被告:李炜平。被告:顾燕。原告陶勋与被告李炜平、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陶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陶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