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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曾祥龙抢夺罪2016刑初59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刑初5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龙,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2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6]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龙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曾祥龙和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雅居乐南门人行道附近路段时,见到被害人黎某手持一部手机,于是由陈某驾车在前面等候接应,由曾祥龙下车尾随,并趁被害人不备,抢走被害人的魅族牌PRO5型号金色64G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2429元)。作案后,被告人与同案人驾车逃离现场。现被抢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被告人曾祥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黎某辨认被告人曾祥龙照片的笔录,被告人曾祥龙指认作案现场以及赃物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曾祥龙的前科材料、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曾祥龙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曾祥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祥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祥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