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翁永强与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强,张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524号原告:翁永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张玉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告翁永强与被告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翁永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永强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翁永强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