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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翁永强与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强,张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524号原告:翁永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张玉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告翁永强与被告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翁永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永强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翁永强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