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58-3号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徐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颖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傲雪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