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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58-3号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徐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颖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傲雪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