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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雷瑞刚与吴启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瑞刚,唐虎,周青飞,吴启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雷瑞刚,男,1977年6月3日生,苗族,住惠水县和平镇。申请执行人唐虎,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惠水县和平镇。被执行人周青飞,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惠水县高镇镇。被执行人吴启沙,女,1988年4月2日生,苗族,务农,住惠水县高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73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瑞刚、唐虎以被执行人周青飞、吴启沙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青飞、吴启沙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青飞、吴启沙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昌审判员  韦 祥审判员  石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德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