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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317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进贤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6月1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借水一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扫把和簸箕将陈某的手掌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进贤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用扫把划伤被害人手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7日下午3时许,其与被告人李某某均在民和镇胜利南路菜市场卖菜,因李某某要在其水桶里泡菜,其没有同意后,李某某与其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扫把棍子及垃圾斗打其,因其后退,李某某并没有打到。两人交手后,其就听到旁边的人说其手上流血了,其看到左手虎口位置流血,并到医院治疗。其左手虎口不知道被什么东西划伤了,缝了二十多针。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7日17时许,其看到两个卖蔬菜的妇女发生争吵,其看到矮点的妇女拿扫把打高点的妇女,高点的妇女就用双手去争抢扫把,在争抢过程中,其看到高点的妇女是抢扫把柄的顶部,扫把柄的顶部的铁是卯了的,两名妇女在争抢扫把过程中,互相都不松手,最后其看到高点的妇女左手被扫把顶部卯的铁划到了,该妇女左手被划了一道口子,流了很多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7日15时许,其与陈某同在菜市场卖菜,其向陈某借水未果,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拉扯在一起,其看到陈某拿了一把削水果的削皮刀在手上,其就从旁边拿了一把扫把,陈某用小水果刀在其眼前挥舞,其就用扫把挡了一下,其随后就看到陈某的左手在流血。其当时对陈某说削皮刀是你自己的,你流血也是自己弄到的。其不知道陈某的手是怎么受伤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人向被害人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60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7日15时许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打架纠纷,同月12日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民警劝说,同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进贤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66年2月8日,在户籍辖区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对证人裴某证实的其用扫把划伤被害人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借水一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用扫把打陈某,并在与陈某争夺扫把的过程中将陈某的手掌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进贤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及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期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易 铭人民陪审员 :刘美秀人民陪审员 :胡中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鞠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