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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执恢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执恢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787号。法定代表人苏兆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郭保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漯法执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漯法执字第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11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2010000231、2011002263、漯国用(2012)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恢复执行后案号为(2015)漯执恢字第15号,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因本案尚未执行完毕,上述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临近届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续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2010000231、2011002263、漯国用(2012)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续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间不得处置,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如需再次查封应于本次查封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