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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朋申请执行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朋,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蓬涛,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朋与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朋支付工资10451.5元及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67元。但被执行人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在陕西世君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部分设备供货和安装合同款项,因双方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本院依法扣留了上述款项。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