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龙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凌云与被告徐风岐、栾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凌云,徐风岐,栾玺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龙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马凌云,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风岐(曾用名徐凤歧),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桂华,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系委托人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超,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系委托人之子。被告:栾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田,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原告马凌云与被告徐风岐、栾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马凌云于2016年10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凌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马凌云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