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钱少朋与汤福建、汤明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少朋,汤福建,汤明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932号原告:钱少朋,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福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明义,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钱少朋与被告汤福建、汤明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钱少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少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钱少朋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