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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巧恋与王巧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恋,王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1民特26号申请人王巧恋,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巧,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去向不详。2016年7月12日,申请人王巧恋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王巧于2014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被申请人的下落,故向本院申请,依法宣告王巧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巧,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军营村3号院,现去向不详,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王巧系申请人王巧恋妹妹,因其夫死亡后,于2014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7月21日在《人民公安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王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巧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巧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厉害关系人王巧恋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巧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巧为失踪人;二、指定王巧恋为王巧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