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水带有限公司、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精艺铸造有限公司、黄建安、黄建家、黄种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水带有限公司,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精艺铸造有限公司,黄建安,黄建家,黄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7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889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4637-2。法定代表人陈文清,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狮、黄荣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水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3147-1。法定代表人黄建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美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2867931-1。法定代表人黄建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精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镇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0524245-6。法定代表人黄种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建安,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建家,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种兴,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水带有限公司、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精艺铸造有限公司、黄建安、黄建家、黄种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水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由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精艺铸造有限公司、黄建安、黄建家、黄种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六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4900元。但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9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水带有限公司、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精艺铸造有限公司、黄建安、黄建家、黄种兴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安市美林南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0006XXXX)和美林西美村(土地使用权证号:0014XXXX、0014XXXX、0014XXXX)的土地使用权、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安美林西美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105XX**)、黄建安名下有位于南安市(房产证号:112007XX**)、南安市(房产证号:132012XX**)的房产、黄建家名下有位于南安市的房产(112007XXXX)、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2、于2015年1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美林南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0006XXXX)和美林西美村(土地使用权证号:0014XXXX、0014XXXX、0014XXXX)的土地使用权;3、于2015年1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美林西美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105XX**)、黄建安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房产证号:112007XX**)、南安市(房产证号:132012XX**)的房产、黄建家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112007XXXX);4、于2015年12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黄建安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Z8X**号车辆,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车辆行踪,本院无法实施扣押、拍卖;5、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水带有限公司、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精艺铸造有限公司、黄建安、黄建家、黄种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另查明,被执行人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南安市美林办事处西美村的房产、南安市美林南美开发区和美林西美村的土地使用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黄建安以其名下位于南安市房产、黄建家以其名下位于南安市的房产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上述抵押权人均尚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安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司的房地产、黄建安的房产、黄建家的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现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建安位于南安市的房产,因处置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