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742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和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再婚,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夫妻相处融洽。但后来因家庭琐事和夫妻生活不和谐等因素,双方出现矛盾,被告亦多次殴打原告。2016年7月,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冷漠及殴打行为,离家与被告分居,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并不存在殴打原告的行为。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母亲受伤后居住于被告家中养伤,双方相处和睦。但今年6月,原告不知何故由其哥嫂接回娘家居住至今。考虑到与原告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十余年,夫妻感情浓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亲戚,1986年初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1986年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和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稳定,相处和睦。但后来原告认为被告怠于与其沟通交流,亦不关心原告,双方感情出现裂缝。今年7月,原告认为被告平时冷落与她,并存在殴打行为而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并于同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前和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融洽,相处和睦。现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不关心、不照顾、不尊重原告所致。在庭审中,被告向本院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三十余年感情一直很好,其愿意承担原告就医费用,故希望夫妻和好。鉴于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三十年,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仅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无其他根本利益冲突,据此可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应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责任,多关心和照顾多病体弱的妻子,原告则应多体谅被告。双方间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照顾,那么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得到改善。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