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旭与李贞碧、邓红兵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朱坤,邓红兵,李贞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403号原告:刘旭,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雪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坤,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红兵,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贞碧(邓红兵之妻),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与被告朱坤、邓红兵、李贞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刘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8元(原告已预交11814元),交纳300元,由原告刘旭负担。审 判 长 王竞悦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