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呼某某,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526号原告:惠某某,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宽州镇呼家河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311968********。原告:呼某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宽州镇呼家河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311968********。原告:呼某某,男,201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宽州镇蚕种场家属院,监护人惠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卢某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宽州镇牛家湾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311984********。被告:卢某某,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宽州镇牛家湾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311996********。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宽州镇牛家湾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311994********。原告惠某某、呼某某、呼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日立案。原告惠某某,呼某某,呼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呼某某,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某某,呼某某,呼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712元,减半收取计9356元,由惠秀荣,呼东林,呼扬承负担。审 判 长 张 某审 判 员 白某某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