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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玖盛保温材料厂与徐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砹科声学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胜,佛山市南海区玖盛保温材料厂,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砹科声学建筑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胜,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玖盛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谭村榕树头,组织机构代码57966938-6。法定代表人:倪爱民。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砹科声学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山塘工业区。投资人:徐胜。上诉人徐胜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玖盛保温材料厂、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砹科声学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砹科声学建筑材料厂的住所地在的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