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北京中鸿盛物资有限公司、贾栓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鸿盛物资有限公司,贾栓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鸿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东街1号院内北楼2008室,组织机构代码72398381-3。法定代表人殷福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栓岭,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鸿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栓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鸿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鸿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栓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