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洪成、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朱洪成,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春娜,杨兰风,赵玉爽,河北林龙伟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冀国申,冀国喜,冀金顺,王同者,枣强县天丽皮草有限公司,冀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58号1幢2层。法定代表人:刘瑞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洪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洪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春娜,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杨兰风,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赵玉爽,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河北林龙伟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恩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冀国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王均乡大王均。法定代表人冀国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冀国申,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冀国喜,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冀金顺,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王同者,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枣强县天丽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同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冀国林,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成、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春娜、杨兰风、赵玉爽、河北林龙伟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冀国申、冀国喜、冀金顺、王同者、枣强县天丽皮草有限公司、冀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的土地导入到评估、拍卖程序中。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且执行案件等待该结果,故暂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