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某公司申请某公司3109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301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小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