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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金骏腾逸家电商行、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金骏腾逸家电商行,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86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金骏腾逸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区。经营者:孙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系孙强之妻),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运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宁波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法定代表人:洪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雷,该公司员工。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金骏腾逸家电商行、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