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学华诉崔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华,崔志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036号原告:邓学华,地址: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阁,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09。被告:崔志阳,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华诉被告崔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学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