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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发财与王恩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发财,王恩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995号原告:梁发财,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恩海,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梁发财与被告王恩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梁发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发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