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56号申请人高某甲,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春雨公司电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林管局第二办事处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高某丙,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莫尔道嘎林管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高某丁,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春雨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高某甲诉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张某甲、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牙克石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牙克石市建设办工业大街建林巷林业二办住宅楼X号房屋(建筑面积103.18平方米,房权证号X号)过户到高某甲名下,现已过户完毕。高某甲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