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陈鹏、蓝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陈鹏,蓝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代表人陈昊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鹏。被执行人蓝强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鹏、蓝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3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甚少;经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2辆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8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