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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公司与殷明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殷明发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1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045490-3。负责人:赵科。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明发,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明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撤销(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2、依法改判,判令驳回被上诉人殷明发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殷明发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殷明发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二审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殷明发的受伤地点香槟山花园三号楼是否属于涉案保险承保范围。根据保险单,保险承保的建工项目名称为“香槟山花园泥水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3000000元”,保费计收方式“按工程造价”。中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槟山项目部签署的承包合同显示300万元的合同价款系针对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槟山项目部承包的整个香槟山花园泥水装修工程。虽然投保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地点表述确有瑕疵,但涉案保险合同的保费仍是依据300万元的工程造价计收的。关于工程地点表述的瑕疵并未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原审结合被上诉人殷明发的陈述,认定保险单中的建筑工程地址为工程的联系地址,并无不当。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