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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10号申请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2-09室。法定代表人李立群。申请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金耀集团天药销售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票面金额为:柒万柒仟贰佰元整,票号为:3020005325243071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账务中心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金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